内容提要: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生态文明时代的重要使命,其法律制度构建提出了许多法理命题,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是通过恢复生态环境的良好状况来修复已经恶化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在于和谐共生,为实现这个目标,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构建必须对自然规律、自然的内在结构、关系、功能和价值给予充分的反映及尊重,让自然规律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时间,使得“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法律原则得到一定效果的落实。法学研究应该回应时代命题,在反映生态环境的本质特征、尊重自然规律、尊重自然ECO的固有价值、承认环境各要素的相互依存关系、承认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等方面增进研究,形成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学基础理论。
内容提要:2022年7月28日联合国大会第76/300号决议标志着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了独立的环境人权。其可被视为对传统国际人权体系“绿化”运动的结果,也是国际人权法保障环境权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联合国大会决议确立环境人权回应了全球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夯实了环境法体系的权利基础。环境人权是环境法和人权法趋同发展的产物,环境人权的概念化表达拓宽了人权法的保护客体,也增强了环境权利的司法可诉性,有助于推动环境法的实体性适用。国际人权法关于环境人权的发展为完善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环境权利法治保障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
内容提要:世界银行于2023年真正开始启动新营商环境指标项目,在评估目标、方法及主题内容等方面,较之以往均有显著革新,这将是我国营商环境以评促改的又一重要契机。当前新指标项目仍处于正式施行的起步阶段,首要之务即在于对新指标的法治内涵、评价体系以及制度逻辑等核心问题加以精准把握,并对实施办法来进行科学考察,以备新一轮的指标考评。未来有必要围绕规则体系、公共服务以及实效性等方面,审视我国现有营商环境法治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继而通过修法方式对标全球范围内的最优实践做法,助力规则的科学制定以及有效实施。如此,将有利于持续提升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并促进政府公共服务的品质等方面优化提升。
关键词:营商环境;B-READY;营商环境供给指标;商事破产;供给侧改革
内容提要:2023年世界银行发布新版营商环境评估项目文件。其中,税收指标以税收规范质量、税务公共服务以及纳税效率作为基本框架,更加立体地展现出税收规范、征管制度和遵从成本对于营商环境的影响。面对税收指标的更新,我国在积极采取对标措施的基础上,探索出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优化体系。法治化维度的税收营商环境优化,要求增强税收规范体系明确性,实现税收大数据征管规范化,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市场化维度的税收营商环境完善,要求税务机关立足税收中性、量能课税和稽征经济原则,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适当。国际化维度的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国际税收协作和涉外纳税服务并重,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内容提要:小微企业(MSEs)在社会经济中占有主体地位,但因它们具有敏感性与脆弱性也容易遭遇破产,为此,及早启动破产挽救的破产前程序更应加强适用。鉴于小微企业自愿及早启动破产前救助内生性不强,破产前早期预警工具(EWT)尽早向债务人发出财务困境风险信号,是2019年欧盟破产指令引入的新功能之一,即使在欧盟以外也受到关注。赋予小微破产企业破产前强制调解具有正当性与适合性,且能通过破产前的强制调解尝试法庭外重组可使预重整成功的机率更大。我国具有支持EWT的坚实基础设施,通过添加在线纠纷解决(ODR)系统作为其服务的一部分,能更加进一步增强这一功能。将在线争议解决平台整合到破产前救助程序和早期预警工具中(ODR-EWT),以拯救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将会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中交出优秀答卷。
关键词:小微企业;预重整;强制调解;早期预警工具;在线.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新指标下“府院联动”的理念提升与制度改革
内容提要: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新指标体系下,政府为立法的有效运行提供公共服务成为重要的二级营商环境指标。这种公共服务超越了传统经济学中的公共服务概念,既包括硬件基础设施,也包括制度建设等软件基础设施。在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作为营商环境一级指标的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府院联动破产模式有必要完成一次制度变迁:理念上,从解决“破产程序中衍生的社会问题”转变为“政府为破产法的实施提供公共服务”;制度上,从人治化的个人正义转变为制度化的形式正义。为此,有必要从三个层面构建府院联动法律体系:通过破产法立法改革,为府院联动奠定基本法层面的制度基础;通过司法解释,把府院联动的具体制度设计授权给地方立法机构;通过地方立法,形成适合地方社会经济特点的府院联动地方立法,为地方政府的营商环境“制度竞争”提供新的维度。
内容提要:破产公共服务供给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关键一环。营商环境供给商事破产“公共服务”指标为破产公共服务既指明了数字化、专业化的硬件设施配套,也提出了以社会效益为要义的软件制度改造。我国破产公共服务供给存在供给低效、质量欠佳、配置失衡等供给梗阻,应当树立破产公共服务治理的系统论思维,对破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采取工具性批判,注重破产公共服务供给的范式转换,为我国破产公共服务供给本土化重构提供底层思维。应当以破产衍生业态发展为契机激励破产数字公共服务,以破产审判质效跃升为宗旨完成破产审判专门机构的进阶,设计综合考评体系适配管理人职业化的路径,配置破产服务局以健全破产行政协调机制。
内容提要:如果大中型公司的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之间是质的差异,那小微企业的清算和重整程序之间只是量的变化。在清算程序的“债务免责”问题上,小微企业对相关规则的需求更接近于自然人的。而债务免责跟财产保留制度不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因此世行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务免责”指标实际上表达的是:小微企业破产需要特殊的豁免财产制度,以期尽可能实现维持企业经营进而保障就业的立法目标。鉴于对重整成功率的追求已经被世行专家团队所放弃,因此更优惠的小微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比所谓的重整成功更加现实可行。其中的关键是必须要有独特的破产清算程序尤其是适配的债务免责-财产保留规则,即不完全等同于个人破产中的现有制度,更不同于大中型公司破产程序中的。
内容提要:世界银行于2023年真正开始启动新营商环境供给项目Business Ready,比照“金融服务”主题各级评估指标,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虽有进步,但仍存亟待完善之处。动产担保合同要求对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达到“合理识别”标准,但动产担保登记仅起到警示效果而不影响担保物权设立,故可采低于担保合同标准即仅包括财产类型的单一要素概括描述模式即为已足。动产抵押财产被添附后抵押权效力延伸,若添附物归属第三人所有,则适用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抵押权自动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添附物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归属抵押人,则适用抵押权追及效力,取得对抗效力以原抵押登记对抵押财产概括描述可以合理识别添附物为限,亦当要求添附物为特殊动产或不动产时在登记簿为抵押权二次登记。此外,也应针对动产担保登记所采声明登记制与单方申请制,明确登记机构的服务型职能,并对其赔偿责任做出限制。
内容提要: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组成部分。《动产和权利统一登记办法》将非以合同为基础但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应收账款排除在质押登记范围之外不符合世行便利市场主体“获取金融服务”指标的设立初衷。在“公法之债亦是债”的理念支撑下,以及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限定应收账款范围的前提下对合同以外的私法之债进行筛选,将该类应收账款纳入质押登记范围在法理上是没有障碍的,该权利设置定位于对金融权利的保护及金融权力的限制。基于对各方利益的衡平保护,该类应收账款应排除人身性、具有可能性和确定性,并明确出质人的保障与审查义务、质权人的实质审查义务以及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义务。同时,应借鉴国外经验,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作出相应的法律回应,着力扩展担保品范围,增强融资担保的可操作性,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内容提要:营商环境供给评估指标的更新,进一步明确了构建小微企业特殊破产程序的必要性。然而,我国小微企业没办法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重整,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的退市和拯救需求与并不完善的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已经影响到了就业稳定和市场信心。为解决我国小微企业重整程序启动、重整价值判断和重整程序简化的三大困境,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和参考世行新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进行规则设计和制度改革,提高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可能性,保证重整程序简化与困境中的小微企业的适配度;同时,也要明确小微企业破产程序效率提升还需要衔接个人破产制度与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内容提要: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在商事破产部分新增“庭外重组机制”指标,得分要求不存在对履行庭外重组协议的制度阻碍。重组支持协议作为庭外重组协议,其在重整中的效力延伸却面临制度障碍:一方面,重组支持协议与《破产法》中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与信息公开披露规定存在冲突,效力不明;另一方面,《九民纪要》中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延伸规定与《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规定存在冲突,造成适用困惑。鉴于此,应当先厘清重组支持协议得以效力延伸的法理基础,再对效力延伸的机制构造予以明晰。在概念基础上,重组支持协议存在于预协商中,进入重整后的性质为待履行合同;除了锁定债权人支持的核心条款,重组支持协议还可包含“支持费”等条款以实现促进谈判、便利融资等功能。在效力基础上,重组支持协议一般有效,违反信息披露时无效。重组支持协议以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为效力延伸进路,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对是否继续履行作出商事判断,法院在不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对其判断应予尊重。
内容提要: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以及《民法典》对公平责任的法定化重塑,虚置的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将被重新激活。作为平衡消费者保护与生产创新激励的规则设计,其价值不仅限于有限的个案适用,还应通过解释适用层面之明确,以形成对规则的良好期待。通过对“沉睡条款”现象与问题的分析,从规则价值、目的以及解释立场角度明确规则本质;廓清发展风险认定于实质要素、科学技术水平变量以及时间标准上的理论和实践分歧;结合产品责任制度下相关规则作体系上之解释,为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在新时代背景下的解释适用提供具有可行性的方案。
内容提要:在民法典中,遗嘱信托是与遗嘱继承、遗赠并列的财产处分制度,信托受托人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在信托财产范围内清偿遗产债务。遗嘱信托中信托受托人或受益人往往又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原则上不应因一种身份而影响另一种身份,在法律适用上多是排除适用。但继承规则与信托规则存在交错,在具体规则上兼任两者作出解释:遗嘱信托在遗嘱生效时成立,受托人的承诺是受托人义务的起点,非遗嘱信托成立、生效的起点。受托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取得信托财产,并非遗嘱信托设立时发生物权变动,在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前,信托财产名义归属于继承人,由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遗嘱信托也要受必留份的约束,遗嘱信托在侵害必留份范围内无效。
内容提要:数字检察的兴起与发展,并不会改变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但会从法律监督的对象、行为方式、司法理念等方面影响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和实现。违法犯罪行为在信息网络时代日益呈现信息化、数据化形态,为检察机关开展数字化法律监督提供了对象和素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行为和监督方式也出现数字化、网络化发展的新趋势。数字检察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并积累海量数据,这就需要在数字检察中引入AI对海量数据来进行分析、处理。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逐步建成,数字检察也需要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此时AI在数字检察中的功能定位可能就不再局限于挖掘、分析案件线索,其会自主形成对案件的初步处理结果。数字检察会呈现由弱人工智能法律监督向强人工智能法律监督过渡的中间形态,此时检察权的运行方式将会面临深刻的挑战与危机。因此,有必要对AI在数字检察中的应用予以准确定位,科学厘清其在数字检察中使用的边界和范围。
内容提要:数字检察虽然处在智慧检务的发展延长线上,但两大战略工程的驱动逻辑、工作重心和终极目标均不相同。检察权在发展中不断调整其权力外延和运行方式,努力实现检察权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同频共振是推动智慧检务转向数字检察的最终的原因。数字检察之所以呈现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实践样态,根源于深入贯彻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战略、以大数据为关键变量重塑法律监督管理体系与在推进数字法治进程中实现数字正义的制度逻辑。数字检察的实践范式突出表现为个案办理中的“线索识别”,类案监督中的“贯通效应”和系统治理中的“监督价值”。当前,数字检察仍处在发展初期,需要在技术上解决其“生产资料”和“生产技术”问题,在制度上要通过职能“融合”和部门“多跨”建立起适应数字检察的工作模式与体制机制,在理论上加强数字检察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的研究,构建专门理论、制度和话语体系,以理论的沉淀与创新为数字检察战略提供清晰的方法论指引。
内容提要:随着公益诉讼体系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始向数字空间拓展,并逐渐适用于多种类型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其所具有的积量性、利益交叉性以及中介性特征使得此类案件与传统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在公共利益判断、刑民对应关系以及诉讼请求类型与执行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对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需要在坚持其“附带”地位的前提下,厘清其公益性与刑事诉讼公益性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基于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特性,建立起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主体、被告人范围以及案由方面的适当的对应关系,同时就赔偿相应的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诉讼请求做必要的适应数字治理的制度调适。
内容提要:刑法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意在适度扩张药品犯罪的犯罪圈,将药品管理秩序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刑法对药品管理秩序并非独立保护,而是通过药品管理秩序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范关联,实现对秩序法益与公共健康法益的一体化保护。基于妨害药品管理罪作为混合犯的规范构造,应当确立二元的违法审查标准:在形式违法层面,应当坚持“先行政后司法”规则,以廓清本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递进关系,避免将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刑事犯罪化。在实质违法层面,应当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要件进行实质限缩解释,以合理限定本罪的处罚范围。
内容提要:《藤野先生》1935年首次被翻译成日文出版后,多次被选入日本各种青少年读物并被选入高中教材。纵观《藤野先生》在日本的传播过程,呈现出翻译版本多、研究成果多、影响力深远等特点。《藤野先生》在异域文化中产生的新的张力,不断增殖的内涵外延,使得鲁迅和藤野先生成为中日两国文化交流史上的代表性人物,也在中日文化文学交流方面架起了一座桥梁。
内容提要:西班牙作家阿索林对汪曾祺有着深刻的影响。汪曾祺之所以膜拜阿索林,主要基于共同的文体兴趣和相近的人格气质。阿索林对汪曾祺的影响,大多数表现于文体写作,包括结构、审美、语言、内容等方面。由于社会地位和生活经历不同,二者之间差异性也很明显。要全面认识汪曾祺,就有必要深入探究阿索林与汪曾祺之间的文学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办于2007年9月,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学报》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现为双月刊,大16开本,每期160页,逢单月10日出版,设有:“法治文化”、“学术论衡”、“学人讲坛”等栏目。《学报》坚持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编辑取向,崇尚扎实创新的学风,积极地推进学术交流与对话,得到了学术界、期刊界同行的充分肯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创刊以来,《学报》首发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转载的篇次在国内政法类院校学报中名列前茅。其中我刊重点、特色栏目“法治文化”编发文章近百篇,已有二十篇文章被《新华文摘》等转载,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近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的论文也正在成为我刊编发文章的又一个亮点,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