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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盈康生命(30014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来源:火狐体育NBA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07 02:08: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人”)接受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盈康生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人,毛宁、陈聪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这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国泰君安指定毛宁、陈聪作为盈康生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其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曾主持或参与屹唐半导体科创板 IPO、金杯汽车(600609.SH)非公开发行股票、宝胜股份(600973.SH)非公开发行股票、航天长峰(600855.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毛宁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曾主持或参与雷神科技(872190.BJ)北交所 IPO、云路股份(688190.SH)科创板 IPO、神工股份(688233.SH)科创板 IPO、海尔生物(688139.SH)科创板 IPO、元隆雅图(002878.SZ)IPO、中国核建(601611.SH)非公开发行股票、风神股份(600469.SH)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核建(601611.SH)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国投资本(600061.SH)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盐化工(600328.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项目。陈聪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协办人:徐若鸿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雷神科技(872190.BJ)北交所 IPO等项目。徐若鸿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 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财务咨询;软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围绕肿瘤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全产业链,提供关键设备及关键场景的综合解决方案,主营业务包括医疗服务和医疗器械两个板块。

  程、全周期综合治疗为特色的医疗服务。 公司医疗器械板块主要围绕肿瘤预/诊/治/康关键场景、关键设备的研发、创 新和服务展开产品布局。公司全资子公司玛西普是国内领先的大型立体定向放射 外科治疗设备供应商,其生产、研发和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立 体定向放射治疗产品(伽玛刀)。2022年和 2023年,公司医疗器械板块收购了 爱里科森、圣诺医疗、通达易和优尼器械,增加了体外短波治疗仪、乳腺产品、 输注产品、高压注射器及耗材等产品,医疗器械产品多元化发展。除自有产品销 售外,公司围绕肿瘤治疗综合产品解决方案,亦会根据下游客户需要销售部分外 购的经销商品,如麻醉机、监护仪、直线加速器、各类医用耗材等。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公司总股本为 642,167,010股,盈康医投直接持有 公司 39.9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尔集团公司间接控制盈康医投,并通过 一致行动人海创智控制公司 1.73%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1.66%股份,系公司实际 控制人。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发行人控制结构图如下:

  注 7: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 注 8: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

  注 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基本/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依据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每股收益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进行扣除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3年 9月 13日,国泰君安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持有发行人股份 405,565股,占总股本的 0.06%。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国泰君安投行事业部设立了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通过项目立项评审会议方式对证券发行保荐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立项委员由来自投行质控部审核人员、业务部门、资本市场部资深业务骨干组成,投行事业部负责人为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主任。

  根据各类业务风险特性不同及投资银行业务总体规模等,全部立项委员分为若干小组,分别侧重于股权类业务、债权类业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的立项评审工作。每个立项小组至少由 5名委员组成,其中来自投行内控部门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立项评审会议结果分为立项通过、暂缓立项、不予通过。立项通过决议应当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投票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根据项目类型、所处的阶段及保荐风险程度的不同,各项目所需立项次数也不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挂牌项目分为两次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根据项目复杂情况,由投行质控部决定是否需要两次立项;其他类型项目为一次立项。

  首先,由项目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解决方案,并详细介绍尽职调查过程、采取的尽职调查方法及取得的工作底稿,解决方案的论证过程等;

  再次,根据立项申请材料、项目组介绍和主审员报告情况,参加会议的立项委员逐一发表评审意见;

  最后,项目组针对委员和投行质控部评审意见、质询先进行口头答复,再于会后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委员根据立项会讨论及项目组答复情况,进行投票表决。

  未经立项通过的项目,不得与发行人签订正式业务合同;需经承销立项的项目,未经承销立项通过,不得申请内核评审。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个月。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盈康生命本次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核查,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本保荐人认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盈康生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报深交所审核。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2022年 8月 1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 6月 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 12月 29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2024年 4月 19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23年 7月 6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律师见证了该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24年 5月 13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律师见证了该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价格为 8.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转让,符合《证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查阅了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查询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取得发行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函,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查询了相关行业政策及研究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7,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现有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于 2010年 12月 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于 2022年8月 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 6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情况特殊、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

  (2)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3)经查询百度搜索、新浪微博等公开信息平台,查阅关于发行人的新闻报道,并检索市场监督、税务、海关、生态环境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4)经查询百度搜索、新浪微博等公开信息平台,并检索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相关机构网站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或已经被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查阅了发行人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7,897,66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2)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 8月 12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2020年 7月 2日)的时间间隔已超过 18个月。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7,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现有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

  (4)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盈康医投,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经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为公司控股股东盈康医投,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8.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和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发行对象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取得了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发行对象盈康医投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盈康生命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盈康生命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国泰君安对保荐人及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国泰君安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发行人聘请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上述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1、基于本次发行尽职调查的需要,发行人聘请境外律师事务所对境外控股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如下:

  2、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本次发行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和底稿辅助整理及电子化服务。

  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聘请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公司从事的医疗健康业务主要服务于医疗服务领域以及医疗器械领域。在医疗服务领域,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各项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若未来政策方向发生变化或落实情况不及预期,可能对公司业务或盈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在医疗器械领域,公司现有产品包括伽玛刀、体外短波治疗仪、乳腺产品、输注产品、高压注射器及耗材等,其生产、销售活动会受到相关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若国家有关部门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政策收紧,将影响公司开拓国内市场的进度。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子公司优尼器械的耗材产品入选了部分省份的带量采购目录范围,若未来公司有更多产品纳入医疗器械带量采购目录范围,且相关产品销量增长未能抵消价格下降的影响,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发生不利变动。

  公司医疗服务业务同时面临来自公立医疗的竞争和来自社会办医的竞争。一方面,部分公立医院在长期发展中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品牌优势、技术优势、规模优势和人才优势,一直以来处于行业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社会办医数量大幅增加,资本涌入,推动了社会办医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加剧了行业竞争。如果公司未来无法在品牌口碑、人才团队、技术实力等方面持续保持优势,可能会在未来竞争中损失市场份额。

  医疗服务由专业医疗人员实施,直接作用于人身,由于医学技术水平发展程度局限、患者个体与疾病差异、医务人员水平不同、医院客观条件限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类医疗服务行为均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医疗差错和事故无法完全杜绝。如果公司下属医院未能保证医疗服务业务全面规范,或相关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致使公司承担民事赔偿、罚款或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等,进而对公司品牌声誉、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的医疗服务行业对专家级医生的依赖较大;所处的医疗器械行业需要重视产品研发,不断提升创新能力,才能保持竞争优势。因此,核心技术和人员是公司进行技术研发、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若核心人员离职,将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日常经营等造成一定的影响。

  公共关系危机是指危及企业形象的突发性、灾难性事故或事件,具有意外性、聚焦性、破坏性、紧迫性等特点。公共关系危机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严重破坏企业形象,甚至使企业陷入困境。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新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某些个体事件可能会被迅速放大或演化为行业性事件,公司可能因此而受到波及或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在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在未来发展过程中,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能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经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对公司日常经营、业绩、声誉等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等事由引发诉讼或仲裁。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在部分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由于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请求,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需承担相关赔偿义务,从而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6,408.03万元、-59,591.81万元、10,043.63万元和 2,622.5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7,367.35万元、-59,698.25万元、10,351.85万元和2,382.46万元,财务业绩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其中,2021年度和 2022年度,公司出现亏损,主要系计提商誉减值损失所致。2024年 1-3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 33.69%和 38.55%,主要是由于股份支付费用增加,具体情况为:公司在 2023年 3月终止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当期冲回 2022年度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531.10万元,从而增加了 2023年一季度的净利润;公司在 2023年 10月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后开始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于 2024年一季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461.76万元,从而减少了 2024年一季度的净利润。公司盈利能力与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若未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经营管理未能充分化解或应对相关风险,公司盈利能力势必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3.94%、26.53%、28.57%和 26.76%,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2021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较低,主要系受放疗设备配置许可证下发不及预期等因素影响,公司毛利率相对较高的医疗器械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下降,同时医疗服务板块销售收入及其占比提升,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降低。总体而言,公司毛利率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竞争、业务结构、销售单价、原材料和人工成本等因素影响,若未来影响公司毛利率的主要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将面临毛利率波动风险。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69,329.30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 49.01%,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收购广慈医院、圣诺医疗和优尼控股等标的股权形成,其中广慈医院、圣诺医疗和优尼控股的商誉账面价值分别为33,525.98万元、21,790.98万元和 11,016.28万元。未来,如果上述子公司的经营业绩未达到商誉减值测试中的预测水平且无明显改善迹象,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计提商誉减值,对公司当期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扩大,公司应收账款有所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5,496.64万元、22,841.69万元、25,444.64万元和26,527.0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26%、28.37%、27.90%和 25.8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 2,755.87万元、3,709.68万元、4,940.21万元和5,296.30万元,计提比例分别为 15.10%、13.97%、16.26%和 16.64%。未来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持续增加,应收账款的管理难度也随之提升,若相关客户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可能面临无法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导致产生坏账的风险,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公司资产规模的提升,公司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业务领域将进一步开拓、经营地域将进一步拓展,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公司规模、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经营地域的拓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挑战,公司将面临内部各业务协同、配合、绩效考核、激励等多维度管理难题。如果公司不能适应规模快速扩张,及时调整和完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升级,将可能影响公司市场竞争力,面临管理风险。

  公司发展依托内生增长与外延并购。报告期内,公司医疗服务板块完成对广慈医院 100%股权的收购,医疗器械板块完成对爱里科森 100%股权、圣诺医疗100%股权、通达易 60%股权和优尼器械 70%股权的收购。由于并购标的在企业文化、团队管理、商业惯例、业务模式等方面与公司存在一定差异,整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对并购标的实现有效整合,可能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该等审核事项的结果及所需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方案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会增加。公司每股盈利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存在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除受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之外,公司股票价 格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存在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的评价 1、医疗服务行业 (1)医疗服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未来仍具有充足发展空间 医疗服务是人类安全的基本需求,具有明显的刚性消费特征。近年来,随着 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民众的健康意识和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我国 医疗服务市场增长迅速。根据国家统计局等数据,我国卫生总费用规模从 2010 年的 19,980亿元增长至 2022年的 85,327亿元,年化复合增长率为 12.86%。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但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人均医疗卫生支出仍有很大差距。2020年我国人均医疗卫生支出仅为 583.43美元,而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则达到了 11,702.41美元。同时,2020年我国医疗卫生支出总额占 GDP比重为 5.59%,亦远低于美国的 18.82%。由此可见,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较为明显,未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医疗服务市场的完善,预计我国人均医疗卫生支出将逐步提升。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OECD数据 (2)政策引导和需求刺激下,社会办医迅速发展 新医改以来,国家政策鼓励资本办医,民营医院扩张迅速。2015年,我国民 营医院的数量首次超过公立医院,达到 14,518家;2022年,民营医院数量达到 25,230家,年化增长率约为 8.21%。而公立医院因受到国家较为严格的审核和控 制,医院数量从 2015年到 2022年呈现下降的态势,2022年下降至 11,746家。 综上,民营医院数量的涨幅较大,发展较为迅速,2022年民营医院的数量占比已 经达到 68.23%。 数据来源:《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民营医院数量增长的同时,其床位数量、诊疗人次数和入院人数亦迅速增长, 在全国医院整体指标中所占比重不断的提高。具体来说,民营医院的床位数占医院 床位总数的比重从 2015年的 19.40%提升到 2022年的 30.01%;诊疗人次占比从 2015年的 12.01%提升到 2022年的 16.49%;入院人数占比从 2015年的 14.70% 提升到 2022年的 18.88%。 数据来源:《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尽管中国民营医院数量及各项卫生资源及医疗服务指标在近年迅速增长,但我国民营医院所拥有的卫生资源数量以及在市场上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与公立医院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2022年我国民营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诊疗人次数和入院人数在所有医院总量中占比较低,均不超过 25%,因此,民营医院在市场中所占规模及拥有的影响力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肿瘤医疗服务是主要的医疗服务类型之一,随着中国肿瘤行业放射治疗技术迭代和单位机构数增加,以及民营医院市场份额的不断的提高,中国肿瘤治疗行业市场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2015-2021年,中国肿瘤治疗行业市场规模由 2,314亿元人民币增长至 4,544亿元人民币,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1.90%。生活与工作压力增加,加之不健康的生活习惯,中国癌症新发病例呈现增长趋势,成为肿瘤治 疗行业的底层推动因素。 在肿瘤医疗服务需求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公立医院产能扩张有限,且目前床 位负荷饱满,因此民营医院将成为该市场的有力补充。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 据,预计从 2022年到 2030年,民营肿瘤医疗服务市场规模将从 630亿元增长至 2,47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 18.62%,高于公立医院 8.86%的增长率。 未来,随着靶向药物获批、前沿免疫疗法应用于临床,开展新放疗技术单位 数量将持续提升,肿瘤治疗行业前景更加广阔。同时随着下放诊疗任务,民营医 院可通过下渗二三线城市,购置国际主流设备等方式,提升诊疗治疗能力,获得 更高的口碑价值,趁势发力。预计到 2030年,中国肿瘤医疗服务行业市场规模 能达到 11,820亿元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达 11.24%。 数据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

  根据灼识咨询数据,全球医疗器械市场规模在 2021年已经突破 4,800亿美元,2015-2021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5.2%,其中美国市场规模约占 37%,中国以 29%的市场占有率成为全球第二大医疗器械市场。预计到 2030年,全球医疗器 械市场规模将超过 8,000亿美元,2021年到 203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6.4%。 数据来源:灼识咨询 与全球医疗器械市场相比,中国医疗器械市场发展相对来说更加迅速。受制于生 产力发展水平,中国医疗器械行业整体起步较晚,但随国家整体实力的增强、 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政府对医疗领域大力扶持等因素的驱动,中 国医疗器械市场增长迅速。2021年中国医疗器械市场规模约为 9,090.1亿元,预 计将于 2026年增长至约 17,149.6亿元,于 2030年达到约 24,924.1亿元人民币, 2021至 2030年复合增长率预计约为 11.9%。 数据来源:灼识咨询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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