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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这几类争议更适合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来源:火狐体育NBA直播    发布时间:2024-06-25 03:02:33

  记者:通过刚才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今年上半年工作取得的进展。除了刚才介绍的四项措施外,青岛仲裁委员会一定还有独特的优势才能取得这些进展。请问,这些优势是什么?

  张子君:青岛仲裁委员会工作取得的进展,是由仲裁本身的优势和我们自身的优势共同促成的。

  仲裁具有专业、高效、灵活的根本属性,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场逻辑的价值取向,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快捷性(一裁终局)、独立性、国际可执行性强等显著特点和优势。这是各仲裁机构普遍的优势。

  我着重介绍一下青岛仲裁委员会的优势。第一,有很先进的仲裁规则体系。青岛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形成了以《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核心,《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旅游纠纷快速仲裁制度》等专业规则和《青岛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为补充的仲裁规则制度体系。

  第二,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青岛仲裁委员在第二届全国仲裁公信力评估中,被评为双“十佳”仲裁机构(十佳仲裁机构、涉外服务十佳机构),2022年被教育部、司法部确定为全国20个法律硕士(国际仲裁方向)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之一,2022年受理案件标的额位列全国277家仲裁机构的第14位,并被确定为正在成立中的中国仲裁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有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优秀仲裁员是稀缺资源,青岛仲裁委员会始终致力于吸引优秀仲裁员加入青仲,注重仲裁员的多样性。青岛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1338名,从行业结构来看,大学教授249人约占18.6%、律师683人约占51.0%、公司法务264人约占19.7%、行业专家102人约占7.6%,仲裁机构工作人员40人约占3.0%,涵盖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专业性较强;从仲裁员来源来看,来自16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仲裁员152人,约占11.4% ,来自省外的558人,约占41.7%,市外省内的82人,约占6.1%,市内的548人,约占41.0%,仲裁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专业的多样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较大的仲裁员选择空间,是提升我们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基础。

  第四,拥有一支优秀的仲裁秘书队伍。仲裁秘书承担案件推进的重要职责,其实就是案件管理人,是仲裁机构办案质效的重要保障,具有无法替代的地位。我们目前有26名仲裁秘书,其中大多数仲裁秘书具有法学硕士学历,外语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受到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高度评价。

  第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青岛仲裁委员会一直格外的重视通过案件质效管理提升仲裁公信力,建立较为完善的仲裁员管理、信息公开披露、奖励和惩戒制度以促进仲裁员依法、公正、亲和、高效仲裁案件,健全案件受理、组庭、鉴定、疑难案件办理、防范和惩戒虚假仲裁等制度以确保裁决独立公正,同时,针对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在尊重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前提下,完善案件核阅、内部评议、专家论证等制度以确保仲裁裁决质量。第六,办案效率高、收费低廉,这是仲裁机构的共同特点。

  基于当前法院案件审理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的实际,大家都选择仲裁,不单单是对青岛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支持,也是对各级法院工作的支持。

  百度青岛记者:刚刚在发布中介绍上半年工作进展时谈到仲裁确认工作取得突破,请问什么是仲裁确认?

  王久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和202规定了司法确认制度,即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仲裁确认制度是随着商事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商事调解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种商事争议解决手段,与商事审判、商事仲裁相辅相成,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已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我国也加入了这一公约。

  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由快速地增长阶段转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深水区和全方面推进改革各项措施的有力推进,社会利益群体及其诉求日益多元,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复杂,给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建设带来挑战。自《中央关于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以来,我市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大量的商事纠纷通过专业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得到解决,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样板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实践中,商事争议经各类社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即时履行的外,当事人有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强制执行力的现实需求。

  为满足商事主体的这一需求,我会制定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正式推出了仲裁确认制度。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经依法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后,若当事人申请本会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的,本会将组成仲裁庭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核检查,仲裁庭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即仲裁确认是以仲裁调解书或者协议书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

  仲裁确认案件受理范围与一般仲裁案件相同,其优点是仲裁确认制度收费低廉,各环节时效明显缩短,仲裁庭对和解协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仲裁庭能够直接进行调查和要求当事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提交证据,创新了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降低了争议解决成本,受到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主体欢迎。仲裁确认制度是我会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形式之一,既可发挥仲裁定分止争的本职作用,又可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我市现代化社会治理样板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刚刚提到,上半年仲裁确认工作取得了突破,说明仲裁确认制度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下一步我们将加大与各商事调解机构和商协会的协调配合力度,广泛深入推介仲裁确认制度,努力服务市场主体定分止争、推动交易的需求,继续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做出仲裁贡献。

  网易青岛记者:刚谈到仲裁有很多优势,青岛仲裁委员会也有自身的优势,请问,什么样的案件更适合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于永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能够最终靠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会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第二款规定,“下列纠纷本会不予受理:(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纠纷”。

  从法律和我会仲裁规则来看,很多类型的商事合同引起的纠纷,都可以适用仲裁来解决;另外,物权中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等纠纷,也能够最终靠仲裁的方式解决。当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要达成仲裁协议,无论是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

  结合仲裁的特点和我会实践,我们大家都认为,以下几类争议可能更适合采取仲裁方式:

  (一)对保密要求比较高的案件。投资类、知识产权类、技术转让和合作等类合同,当事人往往无法承担有关的资料公开的后果,而仲裁审理过程和结果均不公开,保密性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会、市场信誉、信息资源和业务前景,充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

  (二)希望长期合作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全程进行调解,近年来我会调解和解结案率一直维持在60-70%之间,和解能加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强化和谐共赢的理念,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后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三)创新业务引起的合同纠纷,也包含对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引起的纠纷。仲裁对超前的经济行为具有从法理上解释运用的能力,对创新业务能够最终靠仲裁裁决形成案例规则,进而形成行业标准和惯例,形成制度供给,比如我会裁决的全国第一个主播与网络站点平台争议的仲裁案件,其确立的案例规则被国内多家法院和仲裁机构采用。

  (四)专业性强的合同纠纷。对专业性强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选定或者由仲裁机构指定相关领域的专家与法学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实行专家断案,能够精准到位的理解和把控案件,这也是仲裁的特点和优势。

  (五)法律关系清晰明确的案件。比如金融类案件,通过仲裁解决更能体现仲裁快捷性,特别是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既节约时机,又节约金钱,使得当事人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

  (六)合同履行期限比较长的合同纠纷。比如建设工程类、合作开发类,租赁类案件等,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某些问题做出部分裁决,且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当事人是否履行部分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七)涉外商事合同争议。仲裁裁决的国际可执行性强,尤其适合涉外仲裁。截至2022年底,《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公约》共有签约国172个,仲裁裁决在世界主要经济体均能获得执行,所以涉外商事合同争议更适合选用仲裁。而国外仲裁机构适用普通法是主流,与我国在程序法、证据法方面有很大差异,与市场主体的认知和习惯差距较大,国内商事主体在国外仲裁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故建议涉外商事合同优先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并约定合同法、程序法、证据法、仲裁协议均适用中国法,当然,最好约定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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