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台经济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创造了新一波就业机会,导致从事平台经济的劳动者数量飞速增加。这些工人包括按需送货人员、叫车司机、物流公司的卡车司机和互联网营业销售人员--所有人都依赖网络站点平台就业。在中国,它们被归类为新就业形式。“新就业形式”的定义来自国家统计局对“三种新经济”的解释,是指现有行业和领域依靠技术创新和应用,响应多样化、多元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而衍生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式。“三个新经济”的特点是: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活动;业务流程、服务方式或产品形式的革新;以及更灵活、高效的个性化服务(NBS,2023)。
新形式的就业带来了新的问题,涉及工人的劳动权利、利益和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平台工人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这些“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事实上,与平台工人有关的纠纷案件对现有的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构成了挑战。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明确的指导,这越来越迫切,需要深入广泛的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问题作出回应,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导,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案件”
争议解决机构,更不用提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对《意见》都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特别是《意见》中提到的“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人们发现,对于如何认定这类劳动者,以及如何向他们延伸“权利和“保护”--也就是说,认定标准是什么,相应的“权利教济渠道”是什么--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澄清。
审查现有法律框架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处理新形式就业劳动纠纷方面的不足之处,以及现有制度在处理涉及新形式就业劳动纠纷方面面临的挑战;
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和做法的角度,探索和发展关于确定新型雇佣关系是不是真的存在以及有效保护工人权益的措施的建议;
就如何监管新形式的就业,以及如何透过改善监管架构、工作及政策,应对新挑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