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能够最终靠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能够准确的通过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
拒不履行的,对方能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上述条文涵盖了纠纷处理的一般方式,但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也有一些特别之处:
1)承发包双方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专业的建筑工程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争议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适用的调解机构有行政机关下属的具有调解职能的机构、行业协会调解机构、忡裁机构的调解中心、有专业声望的调解员等,如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的工程建设价格经济纠纷调解、中国建筑业协会经营与劳务管理委员会调解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等机构,由于建设工程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也较为复杂,因此,承发包双方选择专业的建筑工程纠纷调解机构处理纠纷,不仅有利于及时高效的化解矛盾,而旦有利于使纠纷得到专业的、公正的且双方都信服的调解结果。
2)争议评审制度争议评审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纠纷处理的特色制度,通过一个完全独立于合同双方的专家组对合同争议的评审和调解,求得工程争议的公正解决。但争议评审并非解决争议的必须程序,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采用争议评审,而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2007版标准文件》借鉴国际国内工程管理经验,引人了争议评审组评审的方式。争议评审制度可以有明显效果地地解决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专业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快速定纷止争,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争议评审方式。有关争议评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程序及相关联的内容参见本书第9章“合同争议解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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