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7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7月1日颁布并施行。详见↓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新规定是什么?答: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制。
1.除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实缴制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为办理增资申请之日起五年内。
7月1日后,关于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答: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1.“五年缴足”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
2.新《公司法》不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仍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办理。
“注册资本新规既适用于7月1日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
6月30日前已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该如何调整?答:为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即2027年6月30日前)。具体安排如下:
股东的出资方式能有哪些?答:有货币,还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公司股东如何缴纳非货币出资?答: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经过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任何实际缴纳证明。
新《公司法》关于减资有哪些新规定?答: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2.新《公司法》新增了两种减资情形:一是弥补亏损减资,二是股东失权减资。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减资公告时,根据真实的情况选择相应的减资公告选项。
《公司法》关于公司公示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息公示有哪些新规定?答: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别的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对其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原有限制,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多家“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再投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允许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哪些人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答: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企业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委派任一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
关于董事、董事会的设置规定有哪些?答:1.除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至少设一名董事。
3.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且没有职工监事的应当有职工代表。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独立董事。
关于监事、监事会的设置规定有哪些?答:1.公司可以选择设监事会或只设一名监事,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不设监事:
新《公司法》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是什么?答: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
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未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会怎么样处理?答: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发现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会怎么样处理?答: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发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会怎么样处理?答: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成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发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会怎么样处理?答: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发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会怎么样处理?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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